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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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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82號吳名菩、吳美寶、楊偉珍、吳名揚即吳英哲之承受訴訟人、吳名顯即吳英哲之承受訴訟人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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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和110訴字第382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8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與被告吳名菩、被告吳美寶、被告楊偉珍、被告吳名揚即吳英哲之承受訴訟人、被告吳名顯即吳英哲之承受訴訟人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裁定
正本一件,經依職權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
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依第149條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岢禛
 

  • 發布日期:111-07-01
  • 更新日期:111-07-0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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