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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7710號劉沛渝即林劉財妹之詢價通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111司執恭字第771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沛渝即林劉財妹之詢價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771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劉沛渝即林劉財妹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恭股書記官金秋伶
- 發布日期:111-07-01
- 更新日期:111-07-0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