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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簡字第216號李怡婷、官杏村之勘測土地通知函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仁111苗簡字第216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苗簡字第216號原告林光政與被告李韋霖等三十一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李怡婷、被告官杏村之本院所定勘測系爭土地期日通知函。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通知函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李怡婷、被告官杏村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上開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趙千淳
- 發布日期:111-06-23
- 更新日期:111-06-23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