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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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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23號陳喬琪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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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國內、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家馨110年度家繼訴字第2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喬琪(陳甜之繼承人)即岡崎喬子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家繼訴字第23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陳喬琪(陳甜之繼承人)即岡崎喬子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方○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 發布日期:111-05-18
  • 更新日期:111-05-18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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