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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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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簡字第237號被告林秀卿、被告林壁梅之開庭通知、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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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觀111苗簡237字第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苗簡字第237號原告林鎮山與被告二十三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應送達被告林秀卿、被告林壁梅之起訴狀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林秀卿、被告林壁梅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1年11月2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三、上開送達,依第149條第1項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1-05-17
  • 更新日期:111-05-17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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