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39號被告丁燕美(SAOWANEE DANGASINILAD)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份

字型大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家涵111年度婚字第3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丁燕美(SAOWANEE DANGASINILAD)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39號原告陳後揚與被告丁燕美間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丁燕美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法院地址:苗栗市中正路1149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陳政伸
 

  • 發布日期:111-05-17
  • 更新日期:111-05-17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