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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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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簡字第265號歐睿豪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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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樸111苗簡265字第13086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苗簡字第265號原告許瑀芳與被告吳秉諺等四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歐睿豪之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歐睿豪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1年7月26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事庭第八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三、上開送達,依第149條第1項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李宜娟
股       別:樸股
 

  • 發布日期:111-05-17
  • 更新日期:111-05-17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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