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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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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有關苗栗縣議員許櫻萍被訴當選無效事件之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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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第19屆縣議員許櫻萍判決當選無效

一、苗栗地方法院受理109年度選字第17號當選無效訴訟,被告苗栗縣議員許櫻萍,經合議庭審理後,於109年5月29日宣判,判決苗栗縣第19屆縣議員許櫻萍之當選無效。

二、許櫻萍為107年11月24日選舉苗栗縣第19屆縣議員第一選區候選人,經中央選委會於108年11月8日公告遞補當選。落選人胡忠勇對許櫻萍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主張許櫻萍之樁腳楊○彬於投票前之11月22日,以每票新臺幣(下同 )1,000元之代價向選民買票,楊○彬並經本院及臺中高分院判決有罪。許櫻萍否認楊○彬為其樁腳或競選團隊成員,僅係民進黨之熱心支持者,楊○彬於107年11月22日至頤和園、羅丹藝術家大樓係幫忙發放許櫻萍拜訪卡,其並未授意楊○彬向選民有買票,且楊○彬無法進入大樓發放,才會各包1,000元給2位管理員,拜託2人幫忙發放文宣品之工資。

三、本院合議庭認為:

1.證人即大樓管理員賴○森、段○郎於偵查中均證稱:楊○彬拿1,000元給證人時,有說拜託支持許櫻萍等情。所以依2位證人所證述,楊○彬確係要求2人投票支持許櫻萍。

2.楊○彬自前一屆議員選舉即為許櫻萍助選,並於許櫻萍當選後擔任秘書之職,本次選舉仍為許櫻萍助選,並擔任黨員代表及評議委員,具組織及人脈資源,衡情應受許櫻萍倚重。

3.楊○彬於競選期間頻繁前往許櫻萍競選總部幫忙,曾多次載許櫻萍競選團隊工作人員並與其等一同沿街拜票,甚至數次與許櫻萍同車前往定點拜票,也曾協助處理路邊競選旗幟,實質上 密集協助許櫻萍選務、拜票,實際上已是許櫻萍選戰團隊核心要角,並非一般民進黨之熱情支持者。

4.綜合各項事證,足認定許櫻萍係知情、授意或容許而推由楊○彬實行賄選行為。故判決許櫻萍當選無效。

四、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曾明玉、法官劉奕榔、法官何星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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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09-05-29
  • 更新日期:110-06-29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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