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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周法官所涉執行職務與法未合事件自律會決議新聞稿
有關本院周法官所涉執行職務與法未合事件,本院於110年3月24日召開法官自律委員會審議,認周法官確實有審案言行不當侵犯當事人尊嚴、因被陳情案聯繫社工不當施壓等情事,且情節重大,依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及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2、5、6、7款規定,決議建議院長以法院名義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
法官評鑑委員會若認周法官有懲戒之必要,得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職務法庭審理後,得依法官法第50條規定,為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或撤職或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等處分。
- 發布日期:110-03-24
- 更新日期:110-06-29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