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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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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有關朱崧郡及許煊晨二人被訴行使偽造文書等罪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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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85號刑事案件判決主文

一、朱崧郡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3年。又共同犯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98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許煊晨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2年。又共同犯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98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貳、事實摘要

被告朱崧郡、許煊晨夫妻2人與被害人徐源富係朋友,徐源富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出境前往上海時,由朱崧郡陪同,在松山機場國泰人壽櫃臺投保2,000萬元之旅行平安險。嗣徐源富於107年1月22日上午8時許,在中國哈爾濱被發現凍死路旁,朱崧郡於107年1月30日自大陸返台後,旋與許煊晨利用徐父年邁且智識不足,隱匿徐源富有投保上開鉅額旅遊平安險,並對徐父誆稱徐源富生前積欠朱崧郡鉅額債務約3500萬元,要求代為清償,使徐父簽發金額各為1,000萬、1,000萬及1,500萬元之本票給朱崧郡並委託代辦喪葬事宜,且簽署各式授權書及保險理賠金申請書等文件,再前往國泰世華銀行開立帳戶後,將該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印鑑交付與朱崧郡。朱崧郡夫妻2人持前揭徐父簽署之文件向國泰人壽申請理賠金,且於國泰人壽人員撥打電話照會時,朱崧郡冒充是徐父本人,國泰人壽因陷於錯誤而匯入身故保險金(含利息)2﹐006萬3﹐749元至前揭徐父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朱崧郡、許煊晨於107年3月6日持徐正義之存摺及印章先後臨櫃提款共1,338萬元;復分別於107年3月6日起至同年月8日止,以電子轉帳方式轉帳658萬元至朱崧郡所有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內,共獲得上開保險理賠金1﹐996萬元之不法利益。

參、本院判決理由及量刑說明

    本院認徐源富從事保全業,月薪僅有3萬多元,財務狀況不佳,再調閱被告朱松郡、許煊晨自99年起至108年止歷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徵信資料,難認被告有能力借給徐源富4千6百多萬元鉅款。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非法以電腦腦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取財罪,爰審酌被告2人,為謀奪告訴人之子徐源富生前所投保旅行平安險之保險金,竟利用告訴人年老知識不足,隱瞞告訴人之子生前投保旅行平安險之事實,誆稱可以代為領回告訴人之子遺體及高額欠款,使告訴人信以為真,委託被告2人申請理賠,而詐領鉅額保險理賠金,手段相當惡劣,犯後未能坦白承認,猶飾詞狡辯,毫無悔意,迄今拒將詐領之保險理賠金返還告訴人,惡性重大。另衡酌被告朱崧郡係本案之主導角色,犯罪情節較重;被告許煊晨全程配合,犯罪情節亦非輕,以及2人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對被告2人分別量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肆、刑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法官許蓓雯、法官柳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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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0-11-03
  • 更新日期:110-11-03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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