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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
公發布日: | 108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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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 民事國外送達 |
摘 要: |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慶基之詢價通知1件 |
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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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苗院傑108司執讓字第2304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慶基之詢價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2304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黃慶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60日 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讓股書記官洪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