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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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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改採登記婚之後,如何辦理公證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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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結婚改採登記婚之後,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公開儀式已非結婚之要件。因此,法院僅能確認當事人之結婚真意,並完成結婚書面公證以及結婚儀式,但不能發生婚姻之法律效果。




  • 結婚當事人如欲在法院公證處完成結婚書面公證並同時舉行結婚儀式者,應於預定結婚日三個工作天前,檢附二位結婚人及二位證人之身分證、印章向本院公證處提出預約。自民國112年1月1 日起,男女均須年滿十八歲,始得結婚。




  • 結婚當日,請新郎、新娘及證人均服裝整齊,提早十五分鐘攜帶身分證、印章,至公證處報到。




  • 如結婚人為外國人或國外華僑,應提出其護照正影本,及經其本國或僑居地政府機關發給六個月內之單身證明。該單身證明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如係由外國駐臺使領館發給者,尚須經我國外交部驗證。如該單身證明係以英文以外之外文作成者,並應檢附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中文或英文譯本。




  • 雙方當事人應於公證儀式完成後,向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其結婚始生效力。如於完成公證程序前,已在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則不再受理公證。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1-12-29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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