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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保證金何時可發還?
Q: | 刑事保證金何時可發還? |
A: | 原保證人繳納保證金後,如未因被告逃匿而受沒入之裁定或處分,即得於下列時期聲請法院或檢察署發還保證金: (1) 具保被告受無罪、免訴、公訴不受理及免刑判決確定後。 (2) 具保被告受有罪之判決確定,到案執行後。惟被告併受緩刑宣告時,於判決確定後即得聲請。 (3) 案件經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確定。 (4) 因其他具保原因消滅,如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 此外,被告及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亦得聲請發還,或由法院、檢察署主動發還予原保證人。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 |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4-2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