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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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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0250號陳蕭玉蘭、陳錦堯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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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民仁111訴字第250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5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與被告陳蕭玉蘭、被告陳錦堯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職權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趙千淳


 

  • 發布日期:113-05-09
  • 更新日期:113-05-09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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