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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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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047號林啓文即小林車業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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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民有10113司聲47字第0921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47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應送達與相對人林啓文即小林車業之民事裁定正本一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經依職權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周曉羚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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