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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12331號邱士賢之56vu/6au/4xu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113司執地字第1233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邱士賢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331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邱士賢間給付信用卡帳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地股書記官徐桂香
- 發布日期:113-05-06
- 更新日期:113-05-06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