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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小字第000307號徐榮豐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民定113年度苗小字第307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苗小字第307號原告郭依蘋與被告徐榮豐等四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徐榮豐之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徐榮豐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3年6月7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民事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周煒婷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