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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簡字第000329號黃齡慧之訴狀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民和113苗簡字第329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苗簡字第329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應送達被告黃齡慧之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通知書已黏貼本院牌示處,係通知此案於民國113年6月13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岢禛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