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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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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000001號被告楊明傲、被告楊應泉、被告楊鉦偉、被告楊宗儕 、被告劉穎蓁、被告楊雪蘭之書狀繕本、準備程序筆錄、履勘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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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民樸108訴更一字第1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楊明傲、被告楊應泉、被告楊鉦偉、被告楊宗儕
、被告劉穎蓁、被告楊雪蘭之本院所定現場履勘函一件及書狀繕本、準備程序筆錄等。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書狀繕本、準備程序筆錄、履勘函等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楊明傲、被告楊應泉、被告楊鉦偉、被告
告楊宗儕、被告劉穎蓁、被告楊雪蘭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黏貼本院牌示處,係通知此案於民國113年5月20日下午3時在系爭現場勘驗,被告應按時到場。
      三、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劉佩蓁

股   別:樸股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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