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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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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000206號林振銘之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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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家恩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0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振銘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06號給付扶養費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林振銘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相對人應自民國113年4月17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聲請人扶養費新臺幣11,101元。如一期遲誤未履行,其後3期視為亦已到期。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蔡宛軒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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