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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簡字第000722號黃文宏、黃惠貞、葉愛玉、葉小娟、葉佐勝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民仁112苗簡字第722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苗簡字第722號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應送達被告黃文宏、被告黃惠貞、被告葉愛玉、被告葉小娟、被告葉佐勝之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通知書已黏貼本院牌示處,係通知此案於民國113年8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法庭第九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趙千淳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