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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全字第000021號豆守宏之查封登記函及測量通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113司執全天一字第2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豆守宏之查封登記函、測量通知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全字第2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豆守宏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
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天一股書記官孔秀蓮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