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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030、41號宋政繁之判決確定證明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家真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0、4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宋政繁之判決確定證明書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0、41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確定證明書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宋政繁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廖翊含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