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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金簡字第000297號葉禧希之判決正本1件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 : 苗院漢刑桂112苗金簡297字第08961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苗金簡字第297號被告李煥城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應送達與應受送達人告訴人葉禧希之判決正本1 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該受送達人有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應對其送達之判決正本1 件,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1 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中,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法院書記官 陳建宏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