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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小字第000277號林菊枝之訴狀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民和113苗小字第277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苗小字第277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菊枝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應送達被告林菊枝之訴狀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林菊枝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3年5月2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岢禛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