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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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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000168號赫帥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廖易赫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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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民有6112司聲字第168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68號催告行使權利事件,應送達與相對人赫帥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廖易赫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經依職權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依第149條第1項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劉碧雯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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