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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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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29930號何裕宗、林麗雪之詢價期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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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112司執溫字第2993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何裕宗、林麗雪之詢價期日通知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9930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何裕宗、林清華即林清朗、林何聰之繼承人、林麗雪即林清朗、林何聰之繼承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60日發
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溫股書記官楊慧萍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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