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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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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簡更二字第000002號饒則林、吳炫宗、黃玉清、黃欣琪、黃郁君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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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民孝111苗簡更二2字第00301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苗簡更二字第2號原告李道邦與被告黃水生等十九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應送達被告饒則林、吳炫宗、黃玉清、黃欣琪、黃郁君之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3年4月24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二、上開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張智揚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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