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簡字第000047號徐紹峰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字型大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民仁113苗簡字第47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苗簡字第4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被告徐紹峰之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通知書已黏貼本院牌示處,係通知此案於民國113年5月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法庭第九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趙千淳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