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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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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簡字第000336號陳金輝(即陳真貞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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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民定113年度苗簡字第336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苗簡字第336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金輝(即陳真貞之繼承人)等三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應送達被告陳金輝(即陳真貞之繼承人)之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陳金輝(即陳真貞之繼承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3年5月30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民事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周煒婷

  • 發布日期:113-05-09
  • 更新日期:113-05-09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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